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www.588-365.com(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取消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3.取消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
4.取消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取消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6.取消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批准。
7.取消除大凌河干流、支流段界河外,流域面积在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审批。
8.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取消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10.取消凌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及重新报批要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新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与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同时进行,同时上报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文件。
11.取消凌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件,包括:批复试生产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辐射类项目)。
12.取消凌河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审批要件,包括: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新建项目排水、排污资料;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要附具第三者承诺书;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13.取消凌河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要件,包括:项目所在地凌河保护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责任范围确认文件。
14.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开发、利用、占用、保护水土资源项目审批(市发改部门立项且破坏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将建设水工程(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3.将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4.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600元以内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5.将采砂(取土)许可委托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6.将取水许可(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日平均取用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委托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7.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委托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8.将利用堤顶、戗台做公路的许可委托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9.将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委托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在河道(含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许可委托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1.将在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委托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3.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在辽河保护区内转移危险废物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6.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在凌河保护区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
2.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千吨万人以上项目除外)前期工作审查。
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项目规划、审批、验收。
5.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项目资金的审批。
6.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的保护区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水利局。
2.将湿地和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林园局。
3.将市凌河保护区管理职责和市水利监察支队承担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市水利局机关。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与保护,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3.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防汛抗旱指挥和统一调度,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与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江河流域规划、辽河凌河保护区内降滩规划和辽河凌河保护区综合开发利用战略,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资源监测,对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对流域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并仲裁市辖区间的水事纠纷和水环境污染问题。
(七)承担水利与辽河凌河保护区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与辽河凌河保护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县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内河流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辽河凌河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辽河凌河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辽河凌河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
(十一)负责综合管理辽河凌河保护区内土地使用工作;负责查处辽河凌河保护区内重点区域非法河道取土和用地行为;负责违法使用辽河凌河保护区内滩涂、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违规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和处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辽河凌河保护区内生态建设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和水电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督查室)
负责文电、党务、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劳动保护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二)农村水利科
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发展和农田基本建设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建设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考核工作;负责抗旱排涝工作;负责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农业供水工作;指导灌区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三)建设管理科(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设施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拟订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验收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主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指导全市防洪、防潮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河道管理工作。
(四)规划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和报批;组织编制市水利部门预算及非税收入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市水利局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科技推广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负责市水利局机关及纳入统一结算的直属事业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年度部门预算审核与专项审核工作。
(五)水生态治理科(水土保持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协调水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水土保持监察工作;负责编制水土保持中长期规划、区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宣传水土保持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等工作;负责水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保护工作;负责生态脆弱河湖和地区的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水利风景区建设工作;指导河道生态建设工作。
(六)法制与宣教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水行政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宣传工作;组织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局官方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管理、电子政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承办工作。
四、人员编制
www.588-365.com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其中1名由市公安局辽河保护区公安分局局长兼任)、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专职督查员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职数收回。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因河道采砂而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局对因河道采砂而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市水利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市水利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